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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馈赠和接受礼金、有价证券和礼品。

二、不准以任何名义、形式向单位和个人索贿、受贿。

三、不准利用职权吃、拿、卡、要。

四、未经批准不准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。

五、不准以公司干部身份经营和办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商

        业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。

六、不准以任何借口在任何单位公报私费。

七、不准用公款超标准接待和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组织舞会等。

八、不准组织或参与公款性质的旅游活动。

九、不准参毒,视“黄”,吸毒、嫖娼、迷信等活动。

十、不准违规违纪处置国有资产。

十一、不准侵占公共财物。

十二、不准擅自出租经营性国有资产或延长租赁期限。

十三、不准擅自维修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确定维修费用。

十四、不准与业务和服务对象非正常交往。

十五、不准违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进行工程招标及政府采购活动。